中国武术协会关于征集合作企业的公告
发表于:2022-12-14 01:16:46

为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中国武术的普及、推广工作,提升中国武术协会的品牌价值,推动武术事业发展,中国武术协会现启动合作企业征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有意向与中国武术协会合作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应征人)。

二、征集类别

征集类别将主要以满足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运动项目国家队备战、出征国际赛事需要为前提,同时适当考虑中国武术协会品牌宣传和产业发展需求。

重点类别包括但不仅限于武术场地器材、武术比赛服、武术裁判服、武术教练员服、武术段位服、礼仪服、文化活动服务、仪式庆典服务、电器、信息技术和云服务、文具类、乳制品、饮用水及饮料、营养保健品、互联网服务、文创产品、金融、保险以及企业自身或产品/服务与武术发展需求契合度高的品类。

三、合作层级和金额

中国武术协会企业合作计划(2023-2026年)共设立四个层级:

第一层级: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伙伴,授权称谓“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伙伴”;

第二层级:中国武术协会赞助商,授权称谓“中国武术协会赞助商”;

第三层级:中国武术协会供应商,授权称谓“中国武术协会XXXX(类别名称)供应商”;

第四层级:国家队供应商,授权称谓“中国国家XXXX(相应运动项目名称)队供应商”。

每个层级设定合作底价。在同一层级中,不同类别的合作底价可能有所不同,具体金额将在征集过程中向潜在合作企业作出说明。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五、权益回报

(一)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伙伴权益

1.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伙伴”称谓;

2.特定产品/服务类别营销的排他权利;

3.获得协助,邀请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企业公关活动或担任形象代言的权利;

4.享有第一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相关赛事活动的权利;

5.享有中国武术协会赛事活动期间控制区域户外广告的第一优先顺序谈判权;

6.以优惠价格或免费获得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门票的权利;

7.按规定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的称谓、标识(可使用组合标)和知识产权等资源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8.享受中国武术协会在公众宣传、媒体报道、相关文件和出版物等载体上所实施的最高级别的赞助企业识别权益;

9.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提供的有关市场营销的支持,包括获得中国武术协会官方出版物、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产业发展研讨会等;

10.获得最大面积在中国武术协会指定区域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现场展示产品或服务售卖等权利;

11.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称谓、相关资源和队员集体肖像权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12.获得观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出征的国际赛事的名额(视赛事具体情况而定);

13.享有第一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的谈判权;

14.参加反隐性营销计划并受到保护的权益。

(二)中国武术协会赞助商权益

1.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中国武术协会赞助商”称谓;

2.特定产品/服务类别营销的排他权利;

3.获得协助,邀请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企业公关活动或担任形象代言的权利;

4.享有第二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相关赛事活动的权利;

5.享有中国武术协会赛事活动期间控制区域户外广告的第二优先顺序谈判权;

6.以优惠价格或免费获得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门票的权利;

7.按规定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的称谓、标识(不可使用组合标)和知识产权等资源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8.享受中国武术协会在公众宣传、媒体报道、相关文件和出版物等载体上所实施的较高级别的赞助企业识别的权益;

9.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所提供的有关市场营销的支持,包括获得中国武术协会官方出版物、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产业发展研讨会等;

10.获得较大面积在中国武术协会指定区域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现场展示产品或服务售卖等权利;

11.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称谓、相关资源和队员集体肖像权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12.获得观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出征的国际赛事的名额(视赛事具体情况而定);

13.享有第二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的谈判权;

14.参加反隐性营销计划并受到保护的权益。

(三)中国武术协会供应商权益

1.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中国武术协会XXXX(类别名称)供应商”称谓;

2.获得协助,邀请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企业公关活动或担任形象代言的权利;

3.享有第三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相关赛事活动的权利;

4.享有中国武术协会赛事活动期间控制区域户外广告的第三优先顺序谈判权;

5.以优惠价格或免费获得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门票的权利;

6.按规定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的称谓、标识(不可使用组合标)和知识产权等资源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7.享受中国武术协会在公众宣传、媒体报道、相关文件和出版物等载体上所实施的高级别赞助企业识别的权益;

8.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所提供的有关市场营销的支持,包括获得中国武术协会官方出版物、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产业发展研讨会等;

9.获得在中国武术协会指定区域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现场展示产品或服务售卖等权利;

10.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称谓、相关资源和队员集体肖像权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11.获得观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出征的国际赛事的名额(视赛事具体情况而定);

12.享有第三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的谈判权;

13.参加反隐性营销计划并受到保护的权益。

(四)国家队供应商权益

1.使用“中国国家XXXX(相应运动项目名称)队供应商”称谓、相应运动项目国家队的资源和队员集体肖像权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2.获得协助,邀请相应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企业公关活动或担任形象代言的权利;

3.享有赞助相应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的谈判权;

4.以优惠价格或免费获得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相应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门票的权利;

5.享受相应运动项目国家队的公众宣传、媒体报道、相关文件和出版物等载体上所实施的赞助企业识别的权益;

6.在中国武术协会指定区域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相应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现场展示产品或服务售卖等权利;

7.获得观摩相应运动项目国家队出征的国际赛事的名额(视赛事具体情况而定);

8.参加反隐性营销计划并受到保护的权益。

合作企业的具体权益以协议为准。国家队参加青奥会、亚运会、世界运动会等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及相关活动时的权益按照中国奥委会要求执行。

六、征集方式

中国武术协会将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两种方式,对意向企业进行征集。

七、征集条件

(一)应征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

(二)应征人在参加本次征集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重大违约记录;

(三)应征人有良好的资金实力、财务能力和发展前景,具有进行长期合作的潜力;

(四)应征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信誉,与中国武术协会健康向上的良好形象契合度较高;

(五)应征人能够按照所对应的合作企业层级提供包括现金在内的赞助支持,并愿意根据中国武术协会的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技术或服务;

(六)应征人对武术和体育精神有深入理解,并愿意在市场营销和广告推广方面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努力,充分利用中国武术协会及相关无形资产进行营销宣传,在扩大企业宣传的同时积极宣传中国武术协会、推广武术运动;

(七)应征人承诺并保证,无论是否实质参加本次征集活动,都不会泄露任何中国武术协会认为将对本次征集活动产生实质影响的保密性信息,不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对是否响应本征集公告及是否参加本次征集活动进行商业性宣传,或者暗示与中国武术协会企业合作计划存在任何关联。

八、征集程序

(一)中国武术协会发布征集公告或定向邀请意向性企业参与征集工作,应征人提交应征材料;

(二)中国武术协会组成评审工作组,对应征人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谈判候选企业,进入合同谈判阶段;

(四)双方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后进行签约,并可结合企业要求,举办相应规格的签约仪式或发布会等活动。

九、应征材料

(一)合作意向函(包括企业意向合作层级、品类、合作起始时间等);

(二)应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至少一年的纳税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应征人资信介绍(包括企业的规模、实力、经营内容、社会形象、以往相关合作证明等)。

十、征集期

自征集公告发布开始至2026年6月30日止。

十一、联系方式

中国武术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

联系人:刘乙城

联系电话:010-64912159/64912318/64912157

十二、特别说明

本公告发布前已与中国武术协会签署合作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按原协议执行,到期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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